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505號上訴人交通部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交通部電信總局法定代理人 鄧添來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李勝雄 律師 連立堅 律師 林永頌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7樓法定代理人 余建新 住台北市○○路○○○號7樓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 律師
簡泰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鄧添來為交通部電信總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余建新為被上訴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交通部電信總局法定代理人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日變更為鄧添來,有交通部函可稽。另被上訴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本院95年5月23日判決後之95年5月29日變更為余建新,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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