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抗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抗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抗字第702號抗告人甲○
收組)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所為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3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查抗告人不服原法院上開裁定,惟迄未提出抗告理由,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張明松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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