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甲○○因殺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確定,民國89年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與卷證相符,自應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