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1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嚴 李素珍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代理人 吳宗明 複代理人 黃綵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 周後傑 ,嗣於本件訴訟繫屬後變更為莊翠雲,莊翠雲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0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14日屆滿(是日原為週六假日,惟因102年9月20日調整放假,是日公務機關補行上班),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3│├──┼─────────────┼────────┼──┼──┤│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2│├──┼─────────────┼────────┼──┼──┤│0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5│├──┼─────────────┼────────┼──┼──┤│000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06│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32│├──┼─────────────┼────────┼──┼──┤│0007│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48│├──┼─────────────┼────────┼──┼──┤│0008│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21│├──┼─────────────┼────────┼──┼──┤│0009│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12│├──┼─────────────┼────────┼──┼──┤│0010│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1│135│├──┼─────────────┼────────┼──┼──┤│001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1│429│├──┼─────────────┼────────┼──┼──┤│001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41│├──┼─────────────┼────────┼──┼──┤│0013│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1│36│├──┼─────────────┼────────┼──┼──┤│001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1│24│├──┼─────────────┼────────┼──┼──┤│0015│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1│60│├──┼─────────────┼────────┼──┼──┤│0016│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65│├──┼─────────────┼────────┼──┼──┤│0017│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43│├──┼─────────────┼────────┼──┼──┤│0018│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