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忠選任辯護人楊雯齡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15297號、第15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忠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陳志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所述與卷證資料不符,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實有羈押原因,且本件被告所為危害社會秩序重大,應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8月2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檢察官據以起訴之證據(詳如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在卷可佐,已足認被告涉犯本案罪嫌重大,而被告雖於嗣後準備程序中全然認罪,惟其前於移審階段否認部分犯行,該部分仍有傳喚證人到庭之可能,是被告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存在,且被告涉犯重罪,其規避刑責之可能性甚高,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迄今並未改變。從而,本院認被告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2年11月29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洪俊誠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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