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101年度司家聲字第4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芳 代理人 周晹程 相對人 康泓琪 上列聲請人之受扶助人 張秀貞 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