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407號
原   告  林秀花
被   告  吳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
辯論終結,定同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
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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