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407號
原 告 林秀花
被 告 吳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
辯論終結,定同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
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聖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407號
原 告 林秀花
被 告 吳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
辯論終結,定同年八月四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
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