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三九五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八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福聚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D─0000000─││壹│壹仟│││││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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