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3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三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双木林出版社有限公│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一年一月十日│捌仟玖佰柒拾肆元│KT三0五七一六││││ 林智意 │ 司古亭 分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