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3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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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三二五號
聲請人甲○○
送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北縣深坑鄉農會│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壹拾陸萬元│SG九五三五四六│││││行│││三││├─┼─────────┼─────────┼───────────┼────────┼────────┼──┤│2│台北縣深坑鄉農會│合作金庫銀行新店分│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貳拾萬元│SG九五三五四六│││││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