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三八八號
聲請人時代金融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偉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貳拾萬元│AT0六四三九三│││││ 安分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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