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宏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瑞欣 被告 陳隆昌
林峻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7,801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