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 李永珍 被告 賴玟秀 即 李其臻 之繼承人
李宥霆 即李其臻之繼承人 李政毅 即李其臻之繼承人 李美儀 即李其臻之繼承人 李依璇 即李其臻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1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