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則言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則言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