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09號原告 蕭朝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彩鴻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確認地租、租地範圍及期間所得受之利益)及說明理由,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若所得利益不明而無法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