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 盧慶鐘
盧慶澤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蕙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 律師被告 范秀美
黃士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與原告之被繼承人 盧葆隆 間之債權即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上之抵押債權中,超過新台幣(下同)6,966,900元部份不存在,本件原告主張不存在之債權額為8,033,100元(計算式:15,000,000元-6,966,900元=8,033,1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3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