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麗玉
相 對 人  陳坤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102年度湖簡字第394號),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
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100年度名下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060元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揆諸首開規定,聲
請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宜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