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35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上訴人被告甲○○
樓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此見卷附送達證書即明。然上訴人遲至同年十一月十四日始行上訴,已逾越上訴期間,是本件上訴因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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