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志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志宇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26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68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6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65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26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68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6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另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難以與所附著之物相析離,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附表:
編號外觀及數量檢驗結果/備註1白色晶體1包毛重0.3798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0885公克,取樣0.0013公克,驗餘量0.087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260號卷第199頁)2細白色結晶1袋實秤毛重0.9380公克(含1袋),淨重0.167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166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684號卷第123頁)3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684號卷第1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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