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1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14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志明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審易字第1319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郭志明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郭志明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29-31頁)」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郭志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
恣意侵入他人房屋,侵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寧、隱私權,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獲得告訴人之原諒,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及其於本院準備程序自述之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袁維琪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9248號被告郭志明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志明與 唐憶如 為前男女朋友關係,於民國110年11月8日19時52分許,郭志明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唐憶如同意即持唐憶如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住處之大門鑰匙,無故進入屋內。
二、案經唐憶如訴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志明於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唐憶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郭志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檢察官袁維琪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梁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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