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東交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東交簡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7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附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