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0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