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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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6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二、犯罪事實要旨」第
7行所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應更正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