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17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洺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11月1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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