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35號原告 陸震紘 被告 劉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是否經合法送達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劉顓葶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35號原告 陸震紘 被告 劉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是否經合法送達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劉顓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