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蔡豪哲
樓被告 蔡正仁
樓1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77,962元(請求分割之土地99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2,514元×原告持分1/3),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23,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