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3號上訴人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桂先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海汽車機械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建字第1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