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貽鈞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第2693
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易字第1102號),判決如下:
主文張貽鈞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5分別處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貽鈞自民國99年10月間不詳時間起至100年9月30日止,受雇於 臺北市 ○○區○○○路○段○○○號6樓「福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士公司)擔任業務人員,平日負責招攬客戶並向客戶收取款項等工作,對於福士公司委其代為收取之帳款具有業務上之持有關係。詎張貽鈞因個人經濟狀況欠佳,亟需金錢花用,明知其所收取之貨款必須按期繳回福士公司,不得私自挪用,竟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自100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間某日止,將其分別向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客戶收取之款項,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嗣經福士公司發現帳款有異而向如附表所示客戶查詢,始查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除增列「被告張貽鈞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告訴代理人 李建雄 於本院調解程序訊問之陳述」、「 保慶 汽車修配廠及順億汽車修配廠付款簽收簿影本各1紙、 志旺 汽車修配廠及世鉅汽車修配廠付款簽收資料影本各1紙、本票影本2張(金額分別為16萬及34萬元)、被告已收貨款未繳回明細表影本2紙、離職書影本1紙、林口中正路郵局存証號碼000356號存證信函影本1份、還款計畫書2份」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查被告係告訴人福士公司之業務人員,平日負責招攬客戶並向客戶收取款項等工作,為從事收款業務之人,對於告訴人福士公司委其代為收取之帳款具有業務上之持有關係,竟先後多次將所收得之帳款侵占入己,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亦可資參照。經查,被告自100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間某日止,分別向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客戶收取款項計47萬7690元後,予以侵占入己,先後侵占告訴人福士公司之帳款,其犯罪時間並非密接,核屬各個獨立之犯罪,並非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為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無所謂接續犯可言(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841號刑事判決意旨),公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尚有未洽,自難為採。被告先後15次業務侵占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審酌被告在經濟壓力下不思正途獲取財物,利用收取貨款之機會,侵佔告訴人福士公司所有貨款,致該公司遭受損害,且侵佔之總金額達47萬7690元,金額不低,雖至今仍未與該公司達成和解,賠償該公司之損失,惟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並積極與告訴人商議和解清償事宜,態度良好,頗有悔意,事後並取得告訴人之諒解,而告訴人之代理人亦於本院調解程序訊問時表示「不予追究」,並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分別處刑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㈣、末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雖尚未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惟已取得告訴人公司之諒解,經告訴人之代理人於本院調解程序訊問時表示「不予追究」,並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8頁),已顯現其真誠悔悟之犯後態度。衡被告經此偵審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爰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侵占時間│收款客戶名稱│金額(新臺幣│分別處刑││號│││)││├──┼─────┼──────┼──────┼────────┤│1│100年5至│豐鼎汽車股份│73395元│張貽鈞意圖為自己│││6月間│有限公司││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2│100年5月│東昇汽車修配│11048元│張貽鈞意圖為自己│││間│廠││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3│100年5至│民昌汽車修配│176460元│張貽鈞意圖為自己│││8月間│廠││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玖月。│││││││││││││├──┼─────┼──────┼──────┼────────┤│4│100年5至│豆子工作坊│42690元│張貽鈞意圖為自己│││8月間│││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5│100年7月│瑞旺汽車修配│5300元│張貽鈞意圖為自己│││間│廠││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6│100年6月│保慶汽車修配│6000元│張貽鈞意圖為自己│││間│廠││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7│100年6至│世鉅汽車修配│11900元│張貽鈞意圖為自己│││7月間│廠││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8│100年6至│志旺汽車修配│71120元│張貽鈞意圖為自己│││9月間│廠││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9│100年6至│ 孟君 汽車空調│21715元│張貽鈞意圖為自己│││7月間│││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10│100年6至│順億汽車修配│47715元│張貽鈞意圖為自己│││9月間│廠│(40705+7010)│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11│100年6月│章壹汽車電機│5318元│張貽鈞意圖為自己│││間│行││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12│100年8月│新竹貨運│359元│張貽鈞意圖為自己│││間│││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13│100年8月│傳富汽車快速│3760元│張貽鈞意圖為自己│││間│保養廠││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14│100年5至│誠昌│430元│張貽鈞意圖為自己│││9月間│││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15│100年5至│台光│480元│張貽鈞意圖為自己│││9月間│││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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