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受刑人 何貫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貫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何貫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