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上易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本院104年5月26日審理期日被告因被強制住院就醫未能到庭,有正當理由,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吳志誠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