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江竑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起至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九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九四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