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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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87號上訴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壹拾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叁萬零玖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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