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原告 郭鍾末霞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被告 黃莉雅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 謹追加被告 鍾樹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