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96號原告 戴湘源 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 余金全 等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萬4,75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6萬3,0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應補繳6萬2,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