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如新環境清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漢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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