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戴湘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金全
黃碧蓮
一、債務人余金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黃碧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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