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117號
原   告  鍾李美雲
被   告  胡金芳
訴訟代理人  龔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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