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000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681號裁定,於裁定確定後提起抗告,經認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
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68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5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文舟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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