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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