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履行同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洪福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