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5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分84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5月1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82,753元(其中本金為245,200元,利息為37,553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5月1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