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新臺幣42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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