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五‧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五三四五、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