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390號備位原告乙○○
戊○○備位原告兼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備位原告丁○○備位被告荷商柯企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己○○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備位之訴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