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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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高吉 訴訟代理人 田宗倫 被告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等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9
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中華民國94
民事第二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