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24號
原 告 潘宇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鄂惠敏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而原告僅繳納伍佰元,尚餘壹
萬參仟伍佰陸拾捌元未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