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8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08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