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嶺東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丙
○○、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93,27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乙○○自民國99年0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80,752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丙○○、丁○○○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黃│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8.1%│││31090│ 明宗黃楊 │7月01日起│││││元│ 碧鳳 ││││├──┼───┼─────┼──────┼──────┼───────┤│2│新臺幣│乙○○,黃│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8.1%│││31090│明宗,黃楊│7月01日起│││││元│碧鳳││││├──┼───┼─────┼──────┼──────┼───────┤│3│新臺幣│乙○○,黃│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18572│明宗,黃楊│2月01日起│││││元│碧鳳││││└──┴───┴─────┴──────┴──────┴───────┘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黃│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090│明宗,黃楊│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碧鳳│││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黃│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090│明宗,黃楊│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碧鳳│││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乙○○,黃│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572│明宗,黃楊│1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碧鳳│││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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