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82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銘
被 告 吳敏瑜
吳秉虔
兼 上一人
被 告 吳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110年1月
7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對被告之起訴,
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