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不服羈押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812號抗告人 施閎仁 選任辯護人 朱增祥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裁定(96年度聲羈字第7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後,於民國96年7月26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原審卷第13頁)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96年7月27日起算,計至96年7月31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96年8月6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謝靜恒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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